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廳長、處長。
四、主任參事。
五、秘書長指定之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