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人事處之職掌如下:一、機關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事項。二、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事項。三、司法人事制度、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人事法規之研擬事項。四、人事業務相關委員會之規劃、議事之行政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