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資訊處之職掌如下:一、司法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事項。二、司法資訊軟體之研究、開發事項。三、所屬機關資訊系統設置之諮詢、指導事項。四、司法資訊設備相互支援之輔導、協調事項。五、司法資訊業務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六、司法資訊之蒐集、督導、考核、管理及維護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