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刑事廳之職掌如下: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