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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院設下列各廳、處、室,並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一、民事廳,分四科辦事。
二、刑事廳,分五科辦事。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分三科辦事。
四、少年及家事廳,分三科辦事。
五、司法行政廳,分五科辦事。
六、大法官書記處,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九、公共關係處,分二科辦事。
十、參事室。
十一、人事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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