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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各廳、處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
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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