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公共關係處之職掌如下:一、立法院之聯絡協調、預算案及法案之推動事項。二、監察委員巡察之聯絡協調事項。三、國際及國內交流訪問之接待事項。四、與其他機關及社會各界之聯絡事項。五、本院簡介、年鑑及大事紀要之編纂事項。六、促進公共關係之研究與建議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