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42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2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三、違反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分級處理辦法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