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