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12-2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電臺設立 第12-2條 廣播、電視執照毀損或所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毀損或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廣播、電視執照,以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