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一、經警告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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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1條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者,於許可設立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 第44-2條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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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1條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
- 第45-3條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於取得廣播、電視執照前營運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停止營運;未…
- 第46條依本法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者,並由交通部吊銷其電台執照。
- 第47條依本法所處罰鍰,受處分人延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48條依本法所為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請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 第4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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