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者,於許可設立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未於取得設立許可六個月內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未於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得電臺執照或未於取得電臺執照六個月內申請廣播或電視執照者。
三、申請廣播或電視執照,經主管機關駁回者。
四、發起人所認股數變動達設立許可申請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五、捐助財產總額或實收資本額低於廣播、電視設立申請書所載者。
廣播電視法 第44-1條
第44-1條
第44-1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