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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
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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