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9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前項費用及董事長報酬之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