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保護機構為處理爭議事件,設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經本會核定後聘任。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調處委員(會)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