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保護機構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一、章程變更。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五、申請貸款。六、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事由應報經本會核定後,始得為之。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報請本會備查,本會並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