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