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董事會職權如下: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三、調處委員會調處委員之遴選。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九、不動產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十、保護基金代償、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最高限額之擬議。十一、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