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三章 組織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
二、傳銷商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
二、傳銷商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調處委員會調處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保護基金代償、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最高限額之擬議。
十一、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一、基金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三、調處委員會調處委員之遴選。
四、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保護基金代償、代為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最高限額之擬議。
十一、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
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名為限。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之。
監察人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監察人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保護機構為處理爭議事件,設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經本會核定後聘任。
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調處委員(會)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調處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調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調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調處委員(會)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業代表。
二、曾涉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經本會移送檢調機關。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常年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業代表。
二、曾涉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經本會移送檢調機關。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常年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行迴避。
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者。
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者。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得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