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二、傳銷商代表二人。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