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