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
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前項費用及董事長報酬之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