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8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前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