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