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其已擔任者,當然解任:
一、受本會監管之傳銷事業代表。
二、曾涉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經檢察機關起訴或經本會移送檢調機關。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罪,經有罪判決未撤銷。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八、未繳納保護基金或常年年費之傳銷事業代表或傳銷商。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