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一、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