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