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