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及第十五條所稱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指為配合科學園區開發,由各級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擬定,並經核定發布實施之特定區計畫;所稱取得土地,指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