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獲利息補貼之營運困難事業、受影響演藝團體不得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前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
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貸款或已補貼之利息。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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