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辦法之振興措施如下:一、促進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二、提振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三、活絡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四、推展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五、鼓勵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六、其他有助於文化藝術發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