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獲第四條及第五條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一、第一期款:應檢附領(收)據等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撥付。二、第二期款:應檢附領(收)據、相關證明文件或因應提升補助之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核銷,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撥付。減輕營運困難項目請款資料齊備者,檢附領(收)據、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辦理核銷,得採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