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之申請書、應備文件、資料、計畫書、申請期間、申請須知;第四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相關事宜,由本部另行公告。前項應備文件、資料、計畫書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部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