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一、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二、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
三、貸款利息補貼。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文化場館租金減免或規費補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措施。
前項第二款所稱藝文艱困事業,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或三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或經本部認定之收入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或每季、一百零七年同期或每季,以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或收入減少達百分之五十者。
但本部得就特定產業、事業另定營業額或收入減少之比例。
藝文艱困事業應就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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