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利息補貼之營運困難事業不得違反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利息補貼,並收回已補貼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