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為經營或從事下列事務者:一、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二、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展售及相關藝術支援事項。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
四、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五、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申辦本辦法紓困及振興之資格如下:一、事業: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二、自然人:具我國國籍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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