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措施如下: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申請者,補助項目包含人員薪資與酬勞、場地及設備租金、行政、製作等費用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二、因應提升補助: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對疫情衝擊提出因應措施,或於遭受疫情衝擊期間提升未來營運能力;補助項目包含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排練、技術提升、數位行銷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申請者為事業者,於每次公告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但事業申請者遇有重大特殊或緊急情況,經審查小組審認及經本部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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