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補助審議基準如下:一、減輕營運困難補助、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一)受疫情衝擊情形。(二)營運困難情形。(三)人員薪酬、租金及其他急需之營運支出項目。(四)經費合理性。(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二、因應提升補助:(一)強化防疫措施,且有助於後續營運之優化事項必要性。(二)提升營運能量事項之規劃。(三)計畫內容可行性及預期效益。(四)經費合理性。(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