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23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組織 第23條 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