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