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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
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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