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三、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四、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