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公視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物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