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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公視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
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物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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