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九、人事制度之核定。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