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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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