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