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
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