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4條 法規: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一、違反第十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