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8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公私場所得與其他公私場所共同合作採行防制措施,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實際削減量差額。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申請,應由共同合作之公私場所擇一代表提出,並檢具共同合作公私場所全體署名經公證之合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載明實際削減量差額之約定分配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