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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防制措施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
(二)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
(三)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防制措施。
二、保留: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認可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不立即抵換或交易之作為。
三、抵換: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扣抵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之作為。
四、交易: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進行買賣、轉讓或交換之作為。
五、目標年排放量:指地方主管機關按總量管制計畫所定減量目標及期程,訂定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一年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
六、削減量差額證明:指主管機關認可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及其相關後續管理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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