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私場所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時,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二、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
三、削減量差額來源說明。
四、削減量差額計算相關證明文件。
五、削減量差額申請數量。
回上一頁